(2017)浙0226民初5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宁波精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与闫鹏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精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闫鹏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5268号原告:宁波精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915565607),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长街镇山前桥旁西岙村。法定代表人:李双桂,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月圆,浙江正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鹏哲,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精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闫鹏哲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精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精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宁波精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潘相斌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无代书记员 邬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