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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92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袁训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袁训令,李秀荣,王超,刘静,孙兴利,牟丽伟,杨轶香,朱福东,袁延昭,刘盟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2民初651号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央子街道北海路东侧。负责人:曹洪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亮,男,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袁训令,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李秀荣,女,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王超,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刘静,女,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孙兴利,男,195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牟丽伟,女,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杨轶香,女,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朱福东,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袁延昭,男,199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刘盟盟,女,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与被申请人袁训令、李秀荣、王超、刘静、孙兴利、牟丽伟、杨轶香、朱福东、袁延昭、刘盟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42819.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以其资信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袁训令、李秀荣、王超、刘静、孙兴利、牟丽伟、杨轶香、朱福东、袁延昭、刘盟盟银行存款1242819.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清单)。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小玮审判员  李玉乐审判员  辛光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刁立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