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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3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第三人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余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3民初1512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刘某,女。第三人:余某某,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第三人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0月12日以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