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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行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廉军社与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军社,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3行初169号原告廉军社,男,汉族,1979年9月22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委托代理人周玉霞,北京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地址太原市迎泽区云路街15号。法定代表人李慧,职务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廉军社要求撤销被告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关于双塔景区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案中,原告廉军社与被告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的拆迁指挥部已经和解,并签署拆迁协议。原告廉军社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廉军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愿表示,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军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廉军社负担。审判长 赵 林审判员 闫永明审判员 黄哲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郗亚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