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字2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王春荣与刘蓬、宋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荣,刘蓬,宋凤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106民初字2166号原告:王春荣,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刘蓬,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宋凤娟,女,1978年3月17日出生,回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王春荣与被告刘蓬、宋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春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蓬、宋凤娟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4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3年10月被告先后四次向原告借款共计43万元,2015年4月1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总借条一张,约定2015年6月15日还清,至今已二年过去,原告曾多次催要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一直推脱不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刘蓬、宋凤娟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日期为2015年4月15日的借据、收据、2013年10月19日招商银行客户回单、2013年10月22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2013年11月23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户籍证明、不动产登记查询单、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效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0月19日至11月间,被告刘蓬先后多次向原告借款,2015年4月15日,被告刘蓬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该借据载明:”兹向王春荣借人民币¥肆拾叁万元整(大写)430000元,约于2015年6月15日前还清。”被告刘蓬签字具名。同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王春荣(身份证号)642102197410262419的借款现金(大写):肆拾叁万元整(¥430000)”被告刘蓬签字具名。后被告未予偿付,故涉诉。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刘蓬主张要求其支付借款,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收据等为证,该借款事实明确,被告刘蓬理应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主张由被告偿还借款430000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有关被告刘蓬与宋凤娟系夫妻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该笔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蓬、宋凤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春荣借款4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本案受理费77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350元,由被告刘蓬、宋凤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杜成军人民陪审员卓士升人民陪审员付惠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刘燕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