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102民初41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甘肃兰海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和陈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兰海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4103号原告:甘肃兰海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171号。法定代表人:高维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某,甘肃兰海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干事,汉族,住址甘肃省兰州市。被告陈某某,女,汉族,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原告甘肃兰海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甘肃兰海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以被告已结清暖气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肃兰海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肃兰海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龙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韩钰????????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