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元书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元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监3号原审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川农商行)。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清源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58549968-6。法定代表人邓进耀,系利川农商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顺兵,系利川农商行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杨朝高,系利川农商行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周元书,男,生于1962年11月15日,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原审原告利川农商行诉原审被告周元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17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力。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16日提出检察建议,认为该调解书严重违反诉讼文书送达程序规定及调解自愿原则,建议依法再审。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违反了民事诉讼调解自愿原则,应予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李清华审判员 谢 飞审判员 廖松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香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