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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1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肖元友与温加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元友,温加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11民初993号原告:肖元友,男,1975年5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被告:温加安,男,1974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原告肖元友与被告温家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肖元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肖元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思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晓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