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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7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永智申请执行郭世行、吴凤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智,郭世行,吴凤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7执27号申请执行人周永智,男,汉族,1955年11月31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勤俭委4组。被执行人郭世行,男,汉族,1953年3月26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车站委10组。被执行人:吴凤云,女,汉族,1953年12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车站委。本院在执行周永智申请执行郭世行、吴凤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2017)黑0307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立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