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民初30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岳少群与陶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旭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300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岳少群,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业兵,系原告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复敏,安徽鲁拥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陶旭东,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孚兵,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岳少群与陶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的(2017)皖0225民初3004号民事裁定,冻结陶旭东、刘明秀在合肥市大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繁昌县并新鼎大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60万元债权。解除保全申请人岳少群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岳少群与陶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岳少群申请解除冻结。岳少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陶旭东、刘明秀在合肥市大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繁昌县并新鼎大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60万元债权的冻结。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雪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绪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