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4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朱能雄、黄伟强迫交易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能雄,黄伟,黄鹏,李磊,黄正祥
案由
强迫交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24刑初56号公诉机关江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能雄,男,生于1972年8月1日,住荆州市沙市区。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1月被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1年5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陵县看守所。被告人黄伟,男,生于1993年4月17日,住荆州市沙市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被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4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陵县看守所。被告人黄鹏,男,生于1990年2月4日,住荆州市荆州区。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陵县看守所。被告人李磊,男,生于1993年8月12日,住沙洋县。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陵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正祥,男,生于1971年11月13日,住江陵县。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陵县看守所。江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能雄、黄伟、黄鹏、李磊、黄正祥犯强迫交易罪,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长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能雄、黄伟、黄鹏、李磊、黄正祥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被告人朱能雄的哥哥张某1在江陵县三湖农场二分场与他人合伙成立合作社收购当地产的小龙虾,朱能雄为了垄断三湖农场二分场的小龙虾收购市场,以吴某1等人故意抬高收虾价格为由阻止吴某1等人在此收购小龙虾。2017年4月15日上午8时许,朱能雄纠集被告人黄伟、被告人李磊等人开车至三湖农场二分场对吴某1及其他收虾户进行威胁,要他们不要再在此收购小龙虾了,吴某1未听从朱能雄继续在此收购。2017年4月16日晚上,朱能雄给黄伟打电话、给被告人黄正祥发短信,指使他们邀约人员于第二天早晨到三湖农场教训吴某1。2017年4月17日5时许,黄正祥按照朱能雄的安排,先到现场阻止吴某1收虾并与其发生打斗,朱能雄、黄伟、李磊及被告人黄鹏等人随即赶到现场,黄伟、黄鹏、李磊等人持械对吴某1进行殴打。经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两处,轻微伤两处。事发后,朱能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吴某1各项损失10.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能雄为了垄断江陵县三湖农场二分场小龙虾收购市场,纠集黄伟、黄鹏、黄正祥、李磊等人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迫他人退出当地小龙虾收购市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伟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朱能雄、黄伟、黄鹏、李磊、黄正祥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朱能雄之兄张某1在江陵县三湖农场二分场与他人合伙成立“某甲合作社”,收购当地产的小龙虾对外销售。为了垄断三湖农场二分场小龙虾收购市场,被告人朱能雄以小龙虾收购商贩吴某1等人故意抬高收购价格为由,阻止吴某1等人在此地收购小龙虾。2017年4月15日8时许,被告人朱能雄纠集被告人黄伟、李磊等人驾车至三湖农场二分场吴某1等人设立的小龙虾收购点,对吴某1等商贩进行威胁,不准其再来此地收购小龙虾,其他商贩受到威胁后当即离开,但吴某1未听从,继续在此收购小龙虾。2017年4月16日晚,朱能雄电话联系黄伟,让黄伟带人于次日早上跟其到三湖农场二分场飞某处威胁、驱赶吴某1,同时发送短信息给被告人黄正祥,让黄正祥于次日早上到三湖农场二分场某处找吴某1的麻烦,赶走吴某1,不准其在此地收购小龙虾,承诺事成后,该地的小龙虾收购交由黄正祥负责。次日5时许,黄正祥按照朱能雄的安排,先行来到三湖农场二分场某处阻止吴某1收购小龙虾,与吴某1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朱能雄带领黄伟、李磊及被告人黄鹏等人赶到现场,随后黄伟、黄鹏、李磊等人持械对吴某1进行殴打,将吴某1打伤。经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1的损伤程度为二处轻伤二级,二处轻微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正祥被江陵县公安局三湖派出所传唤至该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其参与威胁、驱赶他人,不准他人收购小龙虾的事实;被告人朱能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吴某1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5万元,吴某1对被告人朱能雄、黄伟、李磊、黄鹏、黄正祥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江陵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三湖派出所受案登记表证明:本案的案发情况。2.江陵县公安局三湖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4月17日5时许,该所接报警称在三湖农场二分场某发生打架事件,民警到达现场后查明系朱能雄等人为了阻止吴某1收购小龙虾,邀约黄正祥、李磊、黄鹏、黄伟等人殴打吴某1。后将黄正祥传唤至三湖派出所办案区接受调查,经询问,黄正祥对殴打吴某1一事供认不讳;同年5月10日晚,该所民警在江陵县郝穴镇将朱能雄抓获,并于次日11时将其羁押至江陵县看守所;同月22日,该所民警在荆州市将黄伟、李磊抓获,在荆州区将黄鹏抓获。3.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证明:2017年4月15日,吴某1在位于江陵县三湖农场二分场七队的大桥上收购小龙虾时,一名45岁左右的朱姓男子带着一伙年轻人找到吴某1,让吴某1以后不要再来此地收购小龙虾,吴某1未予理会,当时朱姓男子还与吴某1的老板杨某1通了电话,杨某1亦未答应朱姓男子。同月17日5时许,吴某1与其妻驾驶小货车来到三湖农场二分场七队大桥处收购小龙虾,吴某1刚将虾筐卸下,就有3个人来到吴某1面前,称其是此地合作社负责收购小龙虾的人,不让吴某1在此收购小龙虾,正当吴某1准备与其理论时,3人便开始殴打吴某1,吴某1之妻见状上前阻拉,刚将3人拉开,之前找过吴某1的朱姓男子便带着10余个年轻人携带砍刀等来到此地,那些年轻人一到就动手殴打吴某1,打了约5分钟,才自行离开。吴某1因手臂、后背、眼睛被打伤,被亲属送到医院治疗。4.证人文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15日早上,文某与吴某1在三湖农场二分场某处收虾时,朱能雄带着几个人来到此地,气势汹汹地赶文某与吴某1走,不准其在此收虾,并让吴某1给其上家打电话,吴某1便拨通了上家杨某1的电话,朱能雄拿过吴某1的手机,语气强硬地让杨某1过来,打完电话,朱能雄便带人离开了。朱能雄等人在赶吴某1走之前,还将距离吴某1不远的一个收虾商贩赶走了。同月17日5时,文某与丈夫吴某1驾车到飞播队收购小龙虾,刚将收虾的筐子摆好,有3个人便来到吴某1、文某跟前,踢了收虾筐几脚,称之前已跟吴某1说过,让其不要来此地收虾,吴某1称其一直都在此处收虾。话未说完,3人便开始动手打吴某1。接着朱能雄带着10余人携带匕首、砍刀走了过来,亦开始殴打吴某1,打了十几分钟才离开。之后,文某报警并将吴某1送至三湖医院治疗。5.证人朱某、简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4月15日7时许,朱某、简某在江陵县三湖农场二分场某处收购小龙虾时,一男子带着4、5人来到此地,威胁朱某、简某,不准其在此地收购小龙虾,朱某、简某赶紧收拾东西离开了。经朱某、简某辨认出威胁其的男子之一即朱能雄。6.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17日5时许,杨某1接到收虾合作伙伴吴某1的电话,称有人不让其收购小龙虾,还说有人要与杨某1通电话,接着电话传来一个男人的声音,此人对杨某1耍狠,让杨某1不要再到三湖农场收虾。杨某1未理会,挂断了电话。7.证人唐某的证言证明:唐某于2017年3月8日开始在江陵县三湖农场二分场收购小龙虾,4月的一天早上,唐某收购小龙虾时,一朱姓男子找到唐某,让唐某将收购的小龙虾卖给他,唐某称自己已经与他人合作了。过了几天,该朱姓男子再次找到唐某,让唐某将收购的小龙虾卖给他,这次朱姓男子的语气带着威胁。唐某受到威胁,遂放弃了小龙虾收购点,转到其他地点收购小龙虾。同月17日的早上,唐某在收购小龙虾,一微胖男子找上唐某,威胁唐某,不准唐某在此收购小龙虾。8.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张某1与朱能雄系同父异母的兄弟;张某1在江陵县三湖农场二分场某附近与人合伙开设了一家名为“某甲”的合作社,经营小龙虾收购、销售。9.江陵县公安局三湖派出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图涉案照片及朱能雄客户话单明细。10.江陵县公安局鉴定聘请书、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2017]临鉴字第29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被鉴定人吴某1的损伤程度为二处轻伤二级,二处轻微伤。11.江陵县公安局三湖派出所出具的朱能雄等人前科查询说明、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5]鄂沙市刑初字第00255号刑事判决书、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04)荆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湖北省荆州监狱刑罚执行科出具的释放证明书证明:2015年8月,黄伟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04年11月,朱能雄因抢劫罪被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1年5月6日刑满释放。12.江陵县公安局三湖派出所出具的关于朱能雄与吴某1民事赔偿情况的说明、谅解书证明:事发后,朱能雄亲属与吴某1经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了吴某1经济损失10.5万元,吴某1对朱能雄等人表示谅解。13.被告人朱能雄、黄伟、李磊、黄鹏、黄正祥及被害人吴某1的身份信息。14.被告人朱能雄的供述证明:朱能雄之兄张某1在江陵县三湖农场二分场开设了一个收虾合作社,一天,张某1称其开设的合作社附近有人收虾,影响了其收虾生意。朱能雄听后,表示会叫人吓唬、赶走这些收虾人。2017年4月14日晚,朱能雄联系黄伟,让其于次日早上带几个年轻人到荆州市沙市区某甲酒店汇合,然后去三湖农场。15日早上,朱能雄驾车载黄伟等人来到三湖农场二分场某,当时此地有2个人在收虾,朱能雄随即带领黄伟等人上前对收虾商贩进行威胁,让其今后不要来此地收虾,其中1个收虾商贩当即表示以后不会再来,并收拾东西离开了。但另一收虾商贩吴某1表示其是帮杨某1收购,自己做不了主。之后,朱能雄通过吴某1电话联系上杨某1,让其今后不要再到三湖农场二分场收虾,杨某1表示拒绝,双方发生争吵。2017年4月16日上午,朱能雄驾车到合作社,途中看见杨某1在吴某1之前收虾的地点收虾,到达合作社后,朱能雄听说杨某1故意抬高收虾价格,致使合作社遭受了损失,朱能雄十分生气,当即电话联系黄伟,让其带人于次日4时到沙市区杨场收费站汇合,然后去找杨某1、吴某1麻烦,同时还电话联系了三湖农场的黄正祥,让其也召集几个人去找吴某1的茬。同月17日4时,朱能雄驾车到沙市区与黄伟等人会合后,随即驾车前往收虾合作社休息。途中,朱能雄发送短信息给黄正祥,让其带人先去找吴某1的麻烦。在朱能雄抵达收虾合作社,在此休息时,合作社王宝电话联系朱能雄,称吴某1的收虾点打起来了。朱能雄等人遂出发前往吴某1的收虾点,当时黄伟手持一根木棍,其他几个年轻人手持铁锹或砍刀。朱能雄等人到吴某1收虾点,此地已是一片狼藉,黄正祥称是对方先动的手,黄伟等人一听随即上前对吴某1进行殴打。过一会,朱能雄上前叫停黄伟等人,并安排黄伟等人先行离开。15.被告人黄伟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4月14日晚上,“雄哥”电话联系黄伟,让黄伟带几个人跟其一起到三湖农场。次日8时许,黄伟等人在沙市区某甲酒店门口与“雄哥”汇合后,驾车前往“雄哥”在三湖农场开设的收虾合作社,行至三湖农场一大桥时,黄伟等人看见大桥两头各有一个收虾点,“雄哥”当时便停车带领黄伟等人上前对收虾商贩进行威胁,让其今后不要来此收虾,其中一个收虾商贩听“雄哥”的话离开了,但另外一个商贩表示要跟其老板联系,并将其老板的电话号码告诉了“雄哥”,“雄哥”随即电话联系了该商贩的老板。同月16日晚,“雄哥”再次电话联系黄伟,称上次通话的老板不妥协,并让黄伟找几个人于次日跟其一起去三湖农场继续威胁那个人。次日,黄伟、李磊、黄鹏、“飞机”等人驾车到沙市区与”雄哥”汇合后,跟随“雄哥”前往三湖农场。抵达三湖农场后,黄伟等人先行到“雄哥”与人合伙开设的收虾合作社休息,约过了半个小时,有人电话联系“雄哥”,称桥上打起来了。“雄哥”随即带领黄伟等人携带木棒、铁锹、刀赶往大桥处。到现场后,黄伟看见几个人正在打砸大桥上收虾点的物品,同时有人告诉“雄哥”是对方先动手。黄伟等人听后便动手打收虾点的负责人即4月14日未听“雄哥”话离开的收虾商贩,其中黄伟使用木棍,李磊使用铁锹,“飞机”带去的人使用刀,其他的人则是拳打脚踢。打了一会儿,“雄哥”上前将黄伟等人拉开,让黄伟等人先行到其收虾合作社等待。几分钟后,“雄哥”回到合作社,让黄伟等人驾车离开,黄伟等人随即驾车离开了三湖农场。约过了2个小时,“雄哥”电话联系黄伟,称被打者已经报了警,让黄伟等人注意点,不要被警察抓到,其会想办法解决这件事。经黄伟辨认出“雄哥”即朱能雄。16.被告人黄鹏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4月17日4时许,黄伟电话联系黄鹏,称有人与“雄哥”的虾子合作社扯皮,让黄鹏跟其一起过去给“雄哥”撑场子、助威,吓唬吓唬别人。黄鹏随即赶往沙市与黄伟汇合,然后乘坐李磊驾驶的白色现代越野车与“雄哥”汇合前往三湖农场“雄哥”的合作社。抵达三湖农场后,约过了半个小时,“雄哥”接了一个电话,称其安排的人被打了,让黄伟、黄鹏等人跟其过去看一下。黄鹏等人跟随“雄哥”来到三湖农场的大桥上,看见“雄哥”合作社收虾人员与另外的收虾商贩正在争吵,“雄哥”合作社收虾人员还对“雄哥”称其被对方打了,“雄哥”带去的人一听己方的人被打了,当时便上前对对方收虾商贩进行殴打,打了一会,被“雄哥”叫停,并离开回到合作社,之后离开三湖农场。17.被告人李磊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4月14日还是15日4时许,李磊受黄伟邀约,跟随“雄哥”到江陵县三湖农场一大桥处,对在此收购虾子的商贩进行驱赶,当时“雄哥”还跟其中一个商贩的老板通了电话,双方发生了争吵。同月17日4时许,李磊与黄伟等人在沙市区与“雄哥”汇合后,驾车前往三湖农场,5时许抵达三湖农场一个厂子。约过了半个小时,“雄哥”便让李磊等人拿上东西跟其走,李磊随手从厂子内拿了一把铁锹,并跟随“雄哥”前往大桥处,行至大桥附近时,李磊看见大桥上有两伙人在争吵、撕扯。当时,李磊不慎摔了一跤,待其爬起来时,双方已经打了起来,李磊亦持铁锹往一个人身上打了两下。过了一会,李磊等人被“雄哥”带回厂子,并驾车离开了三湖农场。经李磊辨认出“雄哥”即朱能雄。18.被告人黄正祥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4月16日晚,黄正祥收到1条朱能雄发送的短信息,内容为让黄正祥于次日早上去三湖农场二分场某处将一吴姓收虾商贩赶走,不准其在此地收虾,并让黄正祥放开手搞,称会有人去配合,同时还承诺事成后,此地的收虾生意就归黄正祥管,其会给予黄正祥好处。次日凌晨,黄正祥到三湖农场,找到收虾的吴姓商贩,让其以后不要再来此地收虾,吴姓商贩不答应,二人发生冲突,打斗起来,黄正祥被打倒。之后的事黄正祥称其不清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能雄为了垄断江陵县三湖农场二分场小龙虾收购市场,纠集被告人黄伟、黄鹏、李磊、黄正祥等人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迫他人退出此地小龙虾收购市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江陵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朱能雄、黄伟、黄鹏、李磊、黄正祥均应予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能雄、黄伟、黄鹏、李磊、黄正祥均为实行正犯,不作主从犯区分,被告人黄正祥罪责相对较轻,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伟曾因寻衅滋事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能雄具有前科劣迹,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正祥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是坦白,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能雄、黄伟、李磊、黄鹏、黄正祥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能雄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2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伟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黄鹏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李磊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黄正祥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熊 涛人民陪审员 李云坤人民陪审员 朱华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张 钊书 记 员 贺小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