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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19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南昌县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欧阳永平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县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欧阳永平,欧阳顺平,欧阳玉平,熊远元,雷长丽,郭爱红,余水平,江西省泰盛昌置业有限公司,江西欧联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恒顺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191-4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县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大道1168号,组织机构代码:69847618-1.法定代表人胡乐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欧阳永平,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欧阳顺平,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欧阳玉平,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熊远元,男,195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雷长丽,女,197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郭爱红,女,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余水平,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江西省泰盛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燎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05444655-0。法定代表人欧阳永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欧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8号千禧颐河园东漪苑6栋1单元302室。组织机构代码:77237883。法定代表人余水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省恒顺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耿庄村幸福大道中段。组织机构代码:56514318-0。法定代表人欧阳永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南昌县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欧阳永平、欧阳顺平、欧阳玉平、熊远元、雷长丽、郭爱红、余水平、江西省泰盛昌置业有限公司、江西欧联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恒顺昌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4)南银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熊远元应给付南昌县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4000000元及利息;欧阳顺平、欧阳玉平、欧阳永平、雷长丽、郭爱红、余水平、江西省泰盛昌置业有限公司、江西欧联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恒顺昌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熊远元未按期履行,南昌县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河南省恒顺昌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依法处理后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承担案件受理费39932元、保全费5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报其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线索,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南省恒顺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两宗,欧阳顺平名下的房产36处,郭爱红名下房产1处,雷长丽名下房产2处。并对南省恒顺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一土地进行了评估,总地价为17851680元,在拍卖过程中因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受理南省恒顺昌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而中止拍卖,本院因此裁定中止执行。本院认为,因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受理南省恒顺昌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本院因此裁定中止执行。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4)南银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视破产情况,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 林人民陪审员  许思阳人民陪审员  黄 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