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杜朋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朋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1047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朋朋,男,1991年5月10日生,回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滑县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7)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朋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朋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16日02时50分,被告人杜朋朋酒后驾驶豫A×××××的小型轿车,沿滑县新区英民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华通北门门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从被告人杜朋朋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99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朋朋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朋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杜朋朋的供述,被告人杜朋朋抽血时照片两幅,血醇检验报告单,被告人杜朋朋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不起诉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查获经过等。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朋朋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交通法规明确规定,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此规定是为维护交通安全而设立,而被告人杜朋朋却违反该项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199毫克,超过定罪标准80毫克。很多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是由醉酒驾驶所引起,对此类犯罪的打击,不仅是为了保护他人的生命安全,也是为了惩戒、教育和保护驾驶者本人。被告人杜朋朋的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为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朋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徐振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谢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