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新持盛建材装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新持盛建材装饰有限公司,赣州金正护栏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市青云酒业贸易有限公司,韦永利,韦雪云,黄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348号申请执行人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赣州市赣县区城南大道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黄敬东,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赣州新持盛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地址:赣州市赣南建材大市场六街66号。法定代表人韦永利。被执行人赣州金正护栏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赣州市客家大道189号(兰庄里营区)。法定代表人黄林。被执行人赣州市青云酒业贸易有限公司,地址:赣州市章贡区八一四大道54号银天小区2号店。法定代表人黄庆云。被执行人韦永利,男,汉族,1975年8月3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韦雪云,女,汉族,1974年9月15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黄林,男,汉族,1970年3月11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赣州新持盛建材装饰有限公司、赣州金正护栏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市青云酒业贸易有限公司、韦永利、韦雪云、黄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赣州新持盛建材装饰有限公司、赣州金正护栏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市青云酒业贸易有限公司、韦永利、韦雪云、黄林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721执348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剑东审判员 刘君琦审判员 肖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