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艳萍、原学良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艳萍,原学良,原平顺,梁宣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2民初1348号原告: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庆伟,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容,系该单位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平,山西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艳萍。被告:原学良。被告:原平顺。被告:梁宣地。原告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艳萍、原学良、原平顺、梁宣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66元,减半收取933元,由原告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建平人民陪审员 成杨保人民陪审员 马芳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闫帅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