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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7民初20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郎月轩与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月轩,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阳分公司,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7民初2093号原告:郎月轩,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委托代理人:王丹,山东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于洪区汪河路115号。法定代表人:李秋成,董事长。被告: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阳分公司,地址海阳市辛安镇驻地。负责人:甘光宏,总经理。被告: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45号。法定代表人:王振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月轩与被告海阳港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原告郎月轩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郎月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郎月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郎月轩承担。审判员  成学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修红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