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丛拂晓、刘桂宏、戚晓兵、刘昌友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丛拂晓,刘桂宏,戚晓兵,刘昌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228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宝泉路。被执行人丛拂晓,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威海市长峰西二区,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刘桂宏,女,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威海市长峰西二区,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戚晓兵,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威海市崂山路,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刘昌友,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威海市家夼散居,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丛拂晓、刘桂宏、戚晓兵、刘昌友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的(2016)鲁1002执431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2017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002执12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宪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