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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69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张某和与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鲍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敖汉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6987号原告:张某,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身份号码,蒙古族,牧民。被告:鲍某,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身份号码,蒙古族,牧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刘亚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孟庆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