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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4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绵阳海珂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万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海珂实业有限公司,陈万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538号申请执行人:绵阳海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龙兴村一组(一大渠管理处一楼)。法定代表人:周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万付,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28日,住四川省蓬溪县板桥乡平安村。本院在执行绵阳海珂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万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绵阳仲裁委员会(2017)绵仲裁字第0093号裁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该仲裁裁决书的第(一)项“解除申请人绵阳海珂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万付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已执行完毕,裁决书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为给付金钱义务的,因被执行人陈万付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绵仲裁字第0093号裁决书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小东人民陪审员  姜久洪人民陪审员  唐成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涣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