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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28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佐贺与孙秀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佐贺,孙秀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2813号原告:杨佐贺,女,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被告:孙秀丽,女,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杨佐贺与被告孙秀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定于2017年10月12日下午13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庭前已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至2017年10月12日下午14时10分,原告杨佐贺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杨佐贺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艺凡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翀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