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28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佐贺与孙秀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佐贺,孙秀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2813号原告:杨佐贺,女,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被告:孙秀丽,女,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杨佐贺与被告孙秀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定于2017年10月12日下午13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庭前已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至2017年10月12日下午14时10分,原告杨佐贺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杨佐贺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艺凡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翀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