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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53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马丽健与岳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丽健,岳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民初5370号原告:马丽健(又名马力健),女,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岳涛,女,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丽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丽健诉称:自2015年开始被告岳涛陆续向其借款,也陆续还款,截至2016年12月27日,被告共欠其借款35000元未还,被告为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2017年2月27日一次性还清,但至今未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及自2017年2月27日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岳涛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起,被告岳涛陆续向原告马丽健借款并陆续还款,截至2016年12月27日,被告尚欠原告35000元。被告岳涛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向马力健借人民币35000元整,期限2个月,于2017年2月27日一次性还清,注:到期未归还每月按10%的利息偿还,借款人:岳涛”。该款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借条、证明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岳涛向原告借款35000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岳涛应予偿还,并依约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因双方约定计息标准过高,依法调整按年利率24%给付,期限自2017年2月28日至借款本金全部付清之日止。被告岳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当庭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岳涛偿还原告马丽健借款35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期限自2017年2月28日至借款本金全部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汇至指定账户,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支行,户名:黄骅市人民法院,账号:04×××43。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岳涛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桂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