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7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先学诉永顺县颗砂乡白龙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先学,永顺县颗砂乡白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7民初1127号原告:王先学,男,土家族,1972年2月5日出生,住永顺县。被告:永顺县颗砂乡白龙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桥发,系该村村主任。原告王先学与被告永顺县颗砂乡白龙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王先学于2017年10月12日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先学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先学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先学负担。审判员 张彩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焱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