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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5执3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榅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榅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5执343号之一移送机关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榅宝,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政和县。政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陈榅宝退赔违法所得一案,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725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榅宝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移送机关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榅宝已于2017年6月20日死亡,经查询其账户有654.55元,受害人连志贵、许孝华、阮思灵均同意不要被执行人陈榅宝退赔,上述款项用以支付给受害人陈善景。被执行人陈榅宝无妻儿,父亲年老,母亲残疾,家庭经济困难,经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证实。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725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明审判员  何而夫审判员  周晓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海敏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撤销的;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