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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0102执25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杨君格、新疆鑫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君格,新疆鑫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新0102执2593号申请执行人:杨君格,女,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执行人:新疆鑫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天劳仲裁字第176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鑫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70元(其中本金0元;执行费70元);二、被执行人新疆鑫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数额补缴申请执行人杨君格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的养老、失业社会保险费及期间利息;三、被执行人新疆鑫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四、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鑫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