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3021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启延与被执行人郭永海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启延,郭永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3021执38号申请执行人冯启延被执行人郭永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启延与被执行人郭永海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冯启延于2017年10月9日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2016)甘3021民初3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德忠审 判 员  王巨莲代理审判员  马文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郝万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