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2民初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柳城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与罗阳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城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罗阳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2民初2012号原告:柳城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住所地:柳城县大埔镇湾塘路42号之富都商城3栋2-1号。法定代表人:覃柳,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乔贵,广西民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阳盛,住柳城县。案由:侵权责任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9月12日待裁事项:原告柳城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城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负担。审 判 员 丘岳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覃贵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