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执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福明、王保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明,王保智,陈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1133号申请执行人:李福明,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执行人:王保智,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被执行人:陈秀玲,女,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民初字第84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保智所有的位于安丘市天熙苑小区项下范围内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德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占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