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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86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周某1与齐慧、王光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1,齐慧,王光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619号原告:周某1,男,2008年6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陵县。法定代理人:周某2(原告父亲),男,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金,山东义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慧,女,1985年1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王光金,男,1981年11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立俊,男,1950年8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周某1与被告齐慧、王光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1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1负担。审 判 长  刘本和人民陪审员  杨宗立人民陪审员  相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