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86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周某1与齐慧、王光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1,齐慧,王光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619号原告:周某1,男,2008年6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陵县。法定代理人:周某2(原告父亲),男,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金,山东义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慧,女,1985年1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王光金,男,1981年11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立俊,男,1950年8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周某1与被告齐慧、王光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1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1负担。审 判 长 刘本和人民陪审员 杨宗立人民陪审员 相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