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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执恢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吕春元与姬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春元,姬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恢254号申请执行人:吕春元。被执行人:姬建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春元与被执行人姬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执行款500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退还执行款50000元,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2执恢2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白敏敏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