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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民初3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与陈志文、洪丽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陈志文,洪丽雪,洪养深,陈艳慧,陈国财,陈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5民初328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德通桥路14号。负责人:罗宁。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四川建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诉讼理人杨琴,女,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一般代理。被告:陈志文,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洪丽雪,女,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洪养深,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陈艳慧,女,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陈国财,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陈小女,女,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与被告陈志文、洪丽雪、洪养深、陈艳慧、陈国财、陈小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鲜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琴、被告陈志文、洪养深、陈国财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丽雪、陈艳慧、陈小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志文、洪丽雪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和利息、罚息(计算方式:按合同约定利率从2016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借款全部付清时止);截止2017年7月5日利息、罚息、复利为16355.76元。2、被告陈志文、洪丽雪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元;3、判令被告洪养深、陈艳慧、陈国财、陈小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六被告为同一联保小组成员。2015年5月20日,六被告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合同约定乙方任一成员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6年6月30日,被告陈志文、洪丽雪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陈志文、洪丽雪提供贷款100000元用于购买花木,贷款实行固定利率13.5%,贷款期限为2016年6月30日至2016年12月30日。还款方式一次性还本付息。2016年6月30日,原告向被告陈志文、洪丽雪发放了100000元的贷款。该笔贷款已于2016年12月30日到期,按合同约定被告陈志文、洪丽雪应当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履行还款义务。后原告多次对其进行了催收,但被告称无力偿还,拒绝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陈志文辩称,借款是事实,没办法,现在家庭困难没有经济能力偿还。被告洪丽雪在本院指定的答辩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洪养深辩称,被告借款及借款金额、担保是事实,没有还款也是事实,因为花木生意亏本现在暂时没有钱还。被告陈艳慧在本院指定的答辩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陈国财辩称,被告借款及借款金额、担保是事实,没有还款也是事实,因为花木生意亏本现在暂时没有钱还。被告陈小女在本院指定的答辩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陈志文、洪丽雪、洪养深、陈艳慧、陈国财、陈小女没有提交证据,本案事实部分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5月20日,六被告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合同约定乙方任一成员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6年6月30日,被告陈志文、洪丽雪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陈志文、洪丽雪提供贷款100000元用于购买花木,贷款实行固定利率13.5%,贷款期限为2016年6月30日至2016年12月30日。还款方式一次性还本付息。2016年6月30日,原告向被告陈志文、洪丽雪发放了100000元的贷款。该笔贷款已于2016年12月30日到期,按合同约定被告陈志文、洪丽雪应当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履行还款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行与四川建宜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原告支付本案代理费3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以及《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陈志文、洪丽雪在取得原告提供的贷款后未依约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陈志文、洪丽雪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律师费。被告洪养深、陈艳慧、陈国财、陈小女应对在本案中陈志文、洪丽雪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洪养深、陈艳慧、陈国财、陈小女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陈志文、洪丽雪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志文、洪丽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贷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根据《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以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6月30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志文、洪丽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洪养深、陈艳慧、陈国财、陈小女对上述一、二条中被告陈志文、洪丽雪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洪养深、陈艳慧、陈国财、陈小女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陈志文、洪丽雪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44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共计2464元由被告陈志文、洪丽雪、洪养深、陈艳慧、陈国财、陈小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鲜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丽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