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201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库车县宏业泥浆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宇鹏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库车县宏业泥浆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赵宇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201财保16号申请人:库车县宏业泥浆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车县西区建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邝志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华,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宇鹏,男,1987年出生。申请人库车县宏业泥浆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赵宇鹏位于第二师二十九团库西工业园区证号为(2012)020290155工矿仓储使用地使用权、兵房(2012)字第229200011号房产、兵房(2012)字第229200012号房产,申请人库车县宏业泥浆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库车县宏业泥浆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宇鹏位于第二师二十九团库西工业园区证号为(2012)020290155工矿仓储使用地使用权、位于第二师二十九团库西工业园区证号为兵房(2012)字第229200011号房产、位于第二师二十九团库西工业园区证号��兵房(2012)字第229200012号房产,查封期间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库车县宏业泥浆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包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秀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