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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直属支行、陈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直属支行,陈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576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直属支行,营业场所泸州市小市下合街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708941033P。负责人:黄红阳,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锐,男,汉族,1968年7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锐银行存款9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金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