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7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小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小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3227执66号谢某某:关于你申请执行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17年7月7日向冯学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冯某某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冯某某已支付完毕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案件款。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7)川3227执66号冯某某:关于谢某某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17年7月7日向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你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你已支付完毕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案件款。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