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49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4926王洋与盱眙县广播电视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洋,盱眙县广播电视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4926号原告:王洋,男,61岁,汉族,退休职工,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渐石,盱眙县淮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盱眙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五墩广电大厦。法定代表人:王盱明,台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子涵,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洋与被告盱眙县广播电视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审理。原告王洋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洋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王洋撤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王洋负担。审判员 余中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亭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