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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杨香红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杨香红,宋凤武,长春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85号原告: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951号。法定代表人:刘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栾国生,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德明,吉林钟言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香红,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宋凤武,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长春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南湖新村中街48栋。法定代表人:范东超,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钟钧,单位员工。原告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75元人民币减半收取为2637.5元,由原告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宇代理审判员  邢春鹤代理审判员  陈大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