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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1937郭勉与顾晓亮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勉,顾晓亮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1937号原告郭勉,女,198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委托代理人孙才良,无锡市锡山区鹅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晓亮,男,198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勉与被告顾晓亮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勉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顾晓亮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勉撤回对顾晓亮的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740元,由郭勉负担。审判员  钱丹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华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