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1937郭勉与顾晓亮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勉,顾晓亮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1937号原告郭勉,女,198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委托代理人孙才良,无锡市锡山区鹅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晓亮,男,198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勉与被告顾晓亮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勉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顾晓亮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勉撤回对顾晓亮的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740元,由郭勉负担。审判员 钱丹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华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