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48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董淑春、吴安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董淑春,吴安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484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负责人朱炳忠,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勇,该行员工。被告董淑春,女,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州区。被告吴安娜,女,199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被告董淑春、吴安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兆林自愿在法院宣判前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撤诉。审 判 长 姜长安人民陪审员 贺 君人民陪审员 张刘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小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