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3执19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3执19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关于赵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3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故解除对担保人申某某名下位于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172号2幢1-602(洛房权证市字第:003915**号)、被告李某某名下位于洛龙区滨河南路61号3-16幢1-101号(洛房权证市字第:003856**号)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申某某名下位于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172号2幢1-602(洛房权证市字第:003915**号)、被告李某某名下位于洛龙区滨河南路61号3-16幢1-101号(洛房权证市字第:003856**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武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嘉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