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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4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高x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x,刘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4民初1124号原告高x,女,汉族,临县曲峪人,农民。被告刘x,男,汉族,临县曲峪镇人,农民。原告高x与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原告高x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x撤诉处理。受理费200元,减半由原告高x负担。审 判 长  徐国斌人民陪审员  张小兰人民陪审员  成生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利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