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4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高x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x,刘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4民初1124号原告高x,女,汉族,临县曲峪人,农民。被告刘x,男,汉族,临县曲峪镇人,农民。原告高x与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原告高x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x撤诉处理。受理费200元,减半由原告高x负担。审 判 长 徐国斌人民陪审员 张小兰人民陪审员 成生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利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