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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保8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伟与汪沐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汪沐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保869号申请人:刘伟。被申请人:汪沐川。担保人:刘利。申请人刘伟与被申请人汪沐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伟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汪沐川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刘利自愿以其名下的车辆号牌为湘**的丰田牌小型轿车的车辆产权为申请人刘伟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汪沐川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二、冻结担保人刘利名下的车辆号牌为湘**的丰田牌小型轿车的车辆产权。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刘伟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昱审 判 员  许君龙人民陪审员  文建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