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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37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运来与刘谦、熊以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运来,刘谦,熊以文,黄和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3782号原告:李运来,男,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普寅,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谦,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熊以文,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黄和发,男,196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原告李运来诉被告刘谦、熊以文、黄和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运来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谦、熊以文、黄和发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运来撤回对被告刘谦、熊以文、黄和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运来负担。审 判 长  温文斐审 判 员  王婧妍人民陪审员  杨品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