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38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冯二峰、高红丽等与范占立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二峰,高红丽,范占立,陶小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3854号原告冯二峰,男,汉族,1977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原告高红丽,女,汉族,1977年3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范占立,男,汉族,50岁,住平舆县。被告陶小九,男,汉族,50岁,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二峰、高红丽诉被告范占立、陶小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以与二被告进行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二峰、高红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冯二峰、高红丽负担。审判员 王晓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梦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