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刑终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胡香连、胡兴意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香连,胡兴意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刑终305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香连,女,1973年1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岳阳市云溪区。2017年4月26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8月24日被逮捕。现押岳阳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胡兴意,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岳阳县。2017年5月19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香连、胡兴意犯赌博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2017)湘0603刑初87号刑事判决,判处胡香连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胡兴意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审被告人胡香连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案件。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香连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17)湘0603刑初87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胡香连、原审被告人胡兴意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胡香连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香连撤回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17)湘0603刑初8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 怡审判员 张定中审判员 喻蓓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