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62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林与孙文泽、黄骅市天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孙文泽,黄骅市天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6264号原告:张林,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渔民,现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被告:孙文泽,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河北省海兴县。被告:黄骅市天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羊三木乡刘皮庄。负责人:王军,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泰大国际广场A座2205室。负责人:于立峰,总经理。原告张林与被告孙文泽、黄骅市天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张林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孙文泽、黄骅市天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林撤回对孙文泽、黄骅市天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剩余部分继续审理。审判员 吕旭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美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