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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45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唐文举与张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文举,张爱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4589号原告:唐文举,男,194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新疆焉耆县人,无业,现住库尔勒市。被告:张爱珍,女,195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无业,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受理原告唐文举诉被告张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唐文举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文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丽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