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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执28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长寿与张长明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寿,张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2823号申请执行人张长寿,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张长明,男,195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在申请执行人张长寿与被执行人张长明赡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15民初734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张长寿于2017年10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进行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审查发现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系(2017)渝0115民初7346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均应承担赡养义务。该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主体身份错误,现申请执行人张长寿申请撤回该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15执28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伯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 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