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执28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吴姗姗与刘春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姗姗,刘春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2837号申请执行人吴姗姗,女,1971年10月8日出生,住新郑市。被执行人刘春民,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本院的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被执行人刘春民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依申请人吴姗姗的申请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春民银行存款63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松林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人民陪审员 朱爱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