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倪某与王某、根河市业余体育运动学校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王某,根河市业余体育运动学校,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河市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3民初1546号原告:倪某,男,192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王某,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根河市业余体育运动学校,所在地根河市世纪广场。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校校长。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河市营销服务部,所在地根河市满归街伊春区一栋1号。负责人:陈某,该营销服务部主任。原告倪某诉被告王某、根河市业余体育运动学校、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河市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登记后,原告要求做伤残等级鉴定。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因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董玉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