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执1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临川支行、黎财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临川支行,黎财根,张海英,黎文清,华月秀,黎清如,阮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1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临川支行。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桥东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0579040-1。负责人李云台,行长被执行人黎财根,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张海英,女,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系被执行人黎财根的妻子,被执行人黎文清,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华月秀,女,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系被执行人黎文清的妻子,被执行人黎清如,男,196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阮海红,女,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系被执行人黎清如妻子,本院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临川支行与黎财根、张海英、黎文清、华月秀、黎清如、阮海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3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黎财根、张海英、黎文清、华月秀、黎清如、阮海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临川支行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黎财根、张海英、黎文清、华月秀、黎清如、阮海红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3.65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黎财根、张海英、黎文清、华月秀、黎清如、阮海红的财产进行了四查,发现被执行人黎财根、张海英、黎文清、华月秀、黎清如、阮海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黎财根、张海英、黎文清、华月秀、黎清如、阮海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临川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黎财根、张海英、黎文清、华月秀、黎清如、阮海红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临川支行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的(2015)临民初字第3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临川支行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 兵人民陪审员 黄木荣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方惊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