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民初38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3806号原告:陈某,女,汉族,住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肖佳,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某1,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王某2,男,汉族,住上海市。被告:王某3,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王某4,女,汉族,住无为县。被告:王某5,女,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被告:王某6,女,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李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季伟 关注公众号“”